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藍家偉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藍家偉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