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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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8號原告 李采璇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謝豪祐 律師複代理人 許嘉樺 律師被告 蔡淵源
曾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因原告已變更訴之聲明,則就被告應將廢棄物清償之特定位置為何,是否聲請至現場測量即鑑定,請具狀說明。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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