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章瑞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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