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4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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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4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澤宏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6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壹副(共壹佰肆拾肆張)、牌尺參支、搬風壹顆、骰子參顆及抽頭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搬風骰子1顆」之記載更正為「搬風1顆」外,及證據欄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為牟不法利益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助長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經營之期間及規模,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商,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之麻將1副(共144張)、牌尺3支、搬風1顆、骰子3顆
,均為被告所有,且均係供犯本案賭博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認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另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
得,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前段、後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育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6475號被告甲○○男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0年2月間起至110年3月17日21時43分許為警察查獲時止,提供其居住之新北市○○區○○○路○段○○巷○○號地下室,作為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前往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以麻將、骰子為賭具,4人輪流作莊,每人拿16支牌,以新臺幣(下同)300元為底注,每臺100元,如自摸其餘3家均要付錢給自摸之人,如放槍就要付錢給胡牌之人,甲○○則可向自摸者抽取200元之抽頭金。嗣於110年3月17日21時43分許,為警據報前往上址查緝,當場查獲賭客 蘇育正楊美珍陳來富黃秋娥 等人在場以上開方式賭博財物,並扣得賭具麻將1副(144張)、牌尺3支、搬風骰子1顆、骰子3顆、抽頭金1,200元及賭資2萬2,700元等物(賭客及賭資部分,另由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予以裁處)。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賭客蘇育正、楊美珍、陳來富及黃秋娥人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位置圖各1份及查獲現場照片10張在卷可稽,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及後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自110年2月間起至110年3月17日21時43分許為警查獲止,多次供給賭博場及聚眾賭博等犯行,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請以一罪論處。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扣案之抽頭金1,2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麻將1副(144張)、牌尺3支、搬風骰子1顆、骰子3顆,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檢察官黃育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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