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0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告 傅晹森 (原名 傅啓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傅晹森(原名 傅啟絃 )」之記載,應更正為「傅晹森(原名傅啓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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