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9號上訴人 張容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阮妙賢 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但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同)360,748元,應徵裁判費5,955元,爰依法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正繳納該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