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61號抗告人即原告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等3人間因假釋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月11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6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