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3、129號上訴人即原告即主參加被告 孔嘉業 被上訴人即被告即主參加被告祭祀公業 姜義豐 法定代理人 姜心源 被上訴人即主參加原告 楊葵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4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