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103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訴字第10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有關彩券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訴字第1030號原告 翁宛琦 輔助人 翁約博 訴訟代理人 朱永字 律師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曾毅鴻
黃韵筑 輔助參加人財政部國庫署代表人 陳柏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益彩券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政部國庫署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被告經財政部以民國111年8月18日台財庫字第11103735440號公告(下稱財政部111年8月18日公告)指定擔任第5屆公益彩券發行機構之銀行,負責113年至122年期間公益彩券之發行,為遴選及管理第5屆公益彩券經銷商,被告乃依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訂定「第五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下稱管理要點)。原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因向被告申請參加第5屆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遴選,經被告審查後認原告屬管理要點第2點第11款定義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不符管理要點第4點遴選資格規定,乃以「第5屆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申請不合格通知單」(下稱系爭通知單)通知原告其案件審核結果為不合格。原告不服系爭通知單,其輔助人代為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不予受理,原告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被告係財政部111年8月18日公告,併依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訂定管理要點,並據以遴選彩券經銷商;又依財政部國庫署處務規程第8條規定,有關公益彩券發行制度之規劃及管理、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運用及監督等事項均為該署財務規劃組掌理事項,則財政部國庫署對於管理要點就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資格、程序等事項至為明瞭,有輔助本件被告之必要,由其提供有效適切之資料,有助訴訟程序之進行,俾以協助被告說明系爭通知單之法律定性及合法性。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林麗真法官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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