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王順盈 相對人 謝鎮 州相對人謝 李月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78年4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78年4月13日起至民國126年4月12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6年3月20日、106年5月12日、106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元、5,000,000元、2,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8年8月20日、108年7月31日、108年8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借據影本為證。
四、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 謝鎮州 具狀表示已安排與聲請人協商處理等語,本院就此復轉知聲請人就相對人之陳述意見狀表示意見,聲請人表示於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前,已多次以電話、信函及實地現勘擔保品房現址,惟相對人至今皆避不處理亦不主動協商,另相對人逾期還款視同全部到期,故聲請人請求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新興│新興│三│981││18│謝鎮州、│││││││││││ 謝李月 各│││││││││││2分之1││├─┼───┼────┼────┼────┼────────┼─┼──────┼────┼──┤│2│高雄│新興│新興│三│982││83│謝鎮州、││││││││││謝李月各│││││││││││2分之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鋼筋混凝土造│一層:61.68││謝鎮│││││新興段三小段981、982地號│5層樓房│二層:81.02││州││││613├───────────────┤│三層:81.02││全部│││││球庭路81號││四層:81.02│││││││││五層:81.02│││││││││騎樓:11.75│││││││││地下層:71.34│││││││││合計:468.8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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