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7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歐昭廷 債務人 翁惜宏 即翁昔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者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逾期二期者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期者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