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海寧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