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再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再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抗字第7號再審聲請人 蔡安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陳輝山 等人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所為107年度再抗字第6號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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