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林政彥 被告 鄭朝太 被告 魏筳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於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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