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19號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維

債務人 潘妍綺潘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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