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34號聲請人劉文川上列聲請人與蘇清德間請求發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蘇清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34號聲請人劉文川上列聲請人與蘇清德間請求發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蘇清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