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4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偉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偉華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壹月參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江偉華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
嫌疑重大。又被告經多次通緝後始緝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㈡被告另因竊盜等案件,由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60號案件審
理中,並於113年1月31日起裁定接押被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訊問筆錄及押票在卷可按,是本件被告所涉犯竊盜案件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上開規定,自113年1月31日起撤銷本件羈押。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宏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維倫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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