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股票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 顏國秉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買賣股票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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