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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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 被告 皮允智
皮雲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依其所提出之個人消費借貸借據契約書,兩造係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彭麗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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