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兼上二人代表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宣告法令章程無效等事件,聲請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38號承審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38號事件承審法官迴避。經查,該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6日為終局判決,聲請人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經該事件法院命其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聲請人逾期未補正,而經本院駁回其上訴,此有上開事件判決及裁定影本附卷可查,是該事件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仍對之聲請迴避,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