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 柯振豪
1樓兼法定代理柯玉文人訴訟代理人 戴瑋恩
1樓被告 蔣家豪 法定代理人 蔣清登
古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