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劉武雄
劉林玉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邱怡瑄 律師被告 劉慶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6年度交訴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黃右萱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