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委員會選舉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327號原告 吳幸男 被告文化高峰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偉立 被告 嚴雅亭
黃慈雅 李靜怡 古木琴 楊蕙溱 黃碧蘭 陳佩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選舉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文化高峰會社區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6年2月11日召開之第7屆第1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辦理之管理委員重選為無效,暨被告嚴雅亭、黃慈雅、李靜怡、古木琴、楊蕙溱、黃碧蘭、陳佩瑜等人當選管理委員為無效。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後,應再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