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83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宗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譽峰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0,38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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