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50號上訴人 萬勝棋 即被告上訴人與晏麟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55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6,7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狀狀及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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