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50號聲請人 林坤 助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葉焙翔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4紙,因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准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本票4紙為證。
二、按本票到期不獲清償時,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又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第12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四紙本票之發票日均為109年12月10日,發票日尚未屆至,有本票可稽,債權人仍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