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23號原告 黃珮寧
黃珮涵 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秋鶯 被告 黃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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