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33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係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予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同年九月三十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查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以被告尚有妻小,無逃亡之虞,且證人業經交互詰問無串供之虞,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則與被告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上開應受羈押之理由無關。從而,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