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34號原告富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中縣龍井鄉公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817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078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1份,並以繕本直接送達他造,並提出送達證明。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