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7年11月25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茲因聲請人通知被告乙○○於99年7月6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於99年6月10日由被告之同居人收受(被告亦於99年7月5日寄發存證信函陳述);並通知具保人甲○○於99年7月6日通知或帶同被告乙○○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分別於
99年6月17日寄存於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及於
99年6月14日由具保人之同居人收受,因被告乙○○均未到案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因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乙○○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 哲執丁 99執1523字第11801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99年7月15日拘提不獲報告書、被告所寄發之存證信函等各1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巫穎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