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金山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126230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所犯為妨害性自主案件,經綜合評估為「(一)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二)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三)量表Static-99:無。(四)量表MnSOST-R:無。」,其強制治療情形,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0年第1次篩選會議認定須接受強制身心治療,並經102年第3次治療評估會議決議認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2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