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偉弘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主文欄、理由欄一第1列、三第1列之「 李偉宏 」,均應更正為「李偉弘」。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