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上訴人 古金龍 視同上訴人 古金英
古金玉 古金蓮 被上訴人 古金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6,437元〔即如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5(應繼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淑慧附表:
┌──┬──────────────┬────────┐│編號│本件請求分割之遺產內容│價額或金額│├──┼──────────────┼────────┤│1│臺中市○里區○○段520之21地│7,151,572元│││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分之一)││├──┼──────────────┼────────┤│2│臺中市○里區○○段520之30地│12,613,320元│││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3│臺中市大里區農會存款新臺幣│13,273元│││13,273元(若有孳息者含孳息)││├──┼──────────────┼────────┤│4│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022元│││383股(若有孳息者含孳息)││├──┼──────────────┼────────┤│合計││19,782,1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