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20號原告 李宗育 原告 李清德 原告 李炣星 被告 洪江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998元,此項裁定均已於108年10月14、15日分別送達原告李宗育及李清德、李炣星,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