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4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66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郭明鑑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殿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因執行標的不明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存款等財產資料,惟債務人林殿傑之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街0巷0弄0號,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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