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77號
原告 杜惠國
被告 邱維鴻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金訴字第105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
法官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玫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77號
原告 杜惠國
被告 邱維鴻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金訴字第105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
法官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