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2號附民原告 江鵬貴 附民被告 段秀珠 上列被告段秀珠因侮辱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鄭文祺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聞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