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劉春霞 被告 葉貞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簡字第7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鄭銘仁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