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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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50號原告 侯勇光 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王振安
蘇法 陪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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