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422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32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鶴樓
選任辯護人黃鼎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00000、59661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0213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理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