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2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422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32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鶴樓

選任辯護人黃鼎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00000、59661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0213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理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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