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77號原告 趙小祘 上當事人與被告 卓鑫言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