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7號原告 么佩玉 被告 陳奇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06號(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45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林雷安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