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571號聲請人 張氏 金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PHAMBOILAM 范珮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本票票號CH520889票面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
」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㈡陳報本票票號CH520882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何?(聲請
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㈢提出范珮琳英文姓名為PHAMBOILAM之釋明資料。(如:護
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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