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6年度執聲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6月23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764號、第1895號判決確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於94年8月1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執行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6年9月14日法矯字第0960032944號函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檢具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6年10月15日泰所教字第0961100807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計分總表考核記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1件在卷可稽。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春秋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