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27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六二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廿九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