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賠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賠字第8號聲請人 盧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0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同理,亦應為冤獄賠償法之決定書所準用。
二、本件100年5月10日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書類別關於「刑事裁定」之記載,顯係「決定書」之誤載,依前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