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07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乾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抽頭金新台幣捌佰元、麻將壹副、牌尺肆支、骰子參顆、花台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之1條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李乾庭涉犯賭博案件,業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99年度偵字第5824號),而扣案之抽頭金新台幣800元、麻將1副、牌尺4支、骰子3顆、花台1個,係被告李乾庭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上揭規定聲請沒收等語。經核卷附之扣押物品清單2紙,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