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71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哲彥 債務人強森家電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鄭宗益 人樓債務人 何雅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佰肆拾肆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貳角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