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朝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朝文於民國103年7月27日19時24分許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飲用不詳數量之酒類後,竟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24分許,行經南投縣名間鄉○○巷0000000號電線桿前,因不勝酒力致駕駛操控失當,不慎自行摔倒在地,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20時33分許,對被告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2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吳朝文已於本案繫屬(103年12月23日繫屬,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投檢 邦謙 103偵3504字第23916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後之104年6月2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104年10月6日投投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28頁),被告已於本案繫屬後死亡至明,爰依上揭規定,由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