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5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新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新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新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3年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10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謝新富前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第①罪);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易字第2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第②罪);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第③罪);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第④罪);再於同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0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3罪)、9月、8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第⑤至⑪罪);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4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第⑫罪);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58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第⑬、⑭罪);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第⑮罪),上開第①至⑫罪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第⑬至⑮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其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0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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